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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81执69-2号

贾某某1、贾某某2、贾某某3、贾某某4、贾某某5诉贾某某6共有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某某1,贾某某2,贾某某3,贾某某4,贾某某5,贾某某6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69-2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1,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西土山乡。申请执行人贾某某2,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西土山乡。申请执行人贾某某3,女,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西土山乡东马庄村银珠巷*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4,女,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西土山乡骈山。申请执行人贾某某5,女,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西土山乡。被执行人贾某某6,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武安市西土山乡。本院在执行贾某某1、贾某某2、贾某某3、贾某某4、贾某某5诉贾某某6共有财产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我院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贾晓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贾晓伟在2016年7月11日已将武安市杜庄村西北角贾增(已故)宅基地(地号1-63)上所建楼房第1层的南5个门市及钥匙五把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贾树霞、贾树芳、贾晓青、贾树华、贾树芹,申请执行人贾树霞、贾树芳、贾晓青、贾树华、贾树芹已接收并同意法院对该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亚杰

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

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连学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