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69-2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1,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西土山乡。申请执行人贾某某2,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西土山乡。申请执行人贾某某3,女,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西土山乡东马庄村银珠巷*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4,女,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西土山乡骈山。申请执行人贾某某5,女,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西土山乡。被执行人贾某某6,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武安市西土山乡。本院在执行贾某某1、贾某某2、贾某某3、贾某某4、贾某某5诉贾某某6共有财产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我院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贾晓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贾晓伟在2016年7月11日已将武安市杜庄村西北角贾增(已故)宅基地(地号1-63)上所建楼房第1层的南5个门市及钥匙五把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贾树霞、贾树芳、贾晓青、贾树华、贾树芹,申请执行人贾树霞、贾树芳、贾晓青、贾树华、贾树芹已接收并同意法院对该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亚杰
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
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连学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