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969号
原告:余某,女,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
被告:李某,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殷宝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