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23民初1969号

余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余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969号

原告:余某,女,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

被告:李某,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殷宝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