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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兰执字第1408号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诸葛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诸葛福伟,诸葛福传,葛绪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兰执字第140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青年路**号。负责人张海梅,行长。被执行人诸葛福伟,男,汉族。被执行人诸葛福传,男,汉族。被执行人葛绪召,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诸葛福伟、诸葛福传、葛绪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公证处作出的(2010)临兰山证执字第87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诸葛福伟位于兰山区平安路54号4号楼有房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诸葛福伟位于兰山区平安路54号4号楼××(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红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