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1275号原告海山。被告巴特尔。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山诉被告巴特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山于
二0一六年七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海山负担。
审判员 赵金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芝楠 来自
海山与巴特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1275号原告海山。被告巴特尔。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山诉被告巴特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山于
二0一六年七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海山负担。
审判员 赵金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芝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