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3700号原告王守华。被告高常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华与高常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隋超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刁建琳 来源:百度“”
王守华与高常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3700号原告王守华。被告高常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华与高常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隋超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刁建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