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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3700号

王守华与高常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守华,高常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3700号原告王守华。被告高常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华与高常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隋超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刁建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