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0603民初749号之一

牛和平与宋秀芝、王先法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牛和平,宋秀芝,王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3民初749号之一原告牛和平,住新疆呼图壁县马桥106团。被告宋秀芝,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王先法,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和平诉被告宋秀芝、王先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和平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和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保全费82元、邮寄送达费88.8元,合计195.8元,由原告牛和平负担。

审判员 朱 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