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3民初749号之一原告牛和平,住新疆呼图壁县马桥106团。被告宋秀芝,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王先法,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和平诉被告宋秀芝、王先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和平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和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保全费82元、邮寄送达费88.8元,合计195.8元,由原告牛和平负担。
审判员 朱 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