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02民催2号申请人昆山市永盛制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昆嘉路618号。法定代表人周涛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昆山市永盛制线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昆山市永盛制线有限公司遗失的30800053/96006018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贰万陆仟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8月24日,出票人全称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招商银行十堰分行营业部,收款人全称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汇票到期日2016年2月24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昆山市永盛制线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余晓明
代理
审判员 李 雪
代理
审判员 何 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丽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