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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1090号

陈若彪、黄光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若彪,黄光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090号

申请执行人:陈若彪,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回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黄光扬,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陈若彪与黄光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2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黄光扬名下位于合肥市习友路房产。

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婷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 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