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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253号

田中杨与张亚东、李东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中杨,张亚东,李东梅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253号申请执行人田中杨,男。被执行人张亚东。被执行人李东梅。田中杨与张亚东、李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04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亚东、李东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田中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张亚东、李东梅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田中杨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04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贵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