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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7执32-4号

宝兴县宝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宝兴县宝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7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宝兴县宝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宝兴县。

法定代表人:唐剑被执行人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6)川1827执32-2号扣留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宝兴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的收入,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宝兴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收入的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安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苟伟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