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1202号
原告:王某。
被告: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宋建囤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玲巧 来源:百度“”
王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1202号
原告:王某。
被告: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宋建囤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玲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