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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民初1202号

王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1202号

原告:王某。

被告: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宋建囤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玲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