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3民初489号之一
原告:武强县正大建筑器材厂。经营场所:武强县。经营者:闫建岭,男,汉族,1984年2月9日生,住址武强县。
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松江南路488号。
法定代表人:张铁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强县正大建筑器材厂与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强县正大建筑器材厂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及项目部)银行存款230万元。原告武强县正大建筑器材厂以周静在中国建设银行献县支行卡号为62×××24的银行存款700000元作为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周静在中国建设银行献县支行卡号为62×××24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武振生代
审 判员 张琳琳
人民陪审员 李稳妹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范雅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