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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执1343号

刘爱敏与徐鹏、刘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爱敏,徐鹏,刘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1343号申请执行人刘爱敏。被执行人徐鹏。被执行人刘振。申请执行人刘爱敏与被执行人徐鹏、刘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成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爱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也未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5)成民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传才

审判员  陈先为

审判员  徐德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