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4073号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三马路辰曲里底商23号。法定代表人马春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静,该公司职员。被告刘志欣。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我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于静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秀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