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5720号
原告:宿州亿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根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晓松,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凌飞环境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俞张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亿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凌飞环境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亿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亿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亿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721元,由原告宿州亿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清
人民陪审员 马兆飞
人民陪审员 韩孝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倩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