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1263号申请执行人周国清,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陈卫明,男,1980年2月8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申请执行人周国清与被执行人陈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36000元及利息。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微
审判员 胡茂弟
审判员 吴根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薛来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