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5800号原告厦门万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11号富山女人街万禾广场A栋20楼,组织机构代码73785060-8。法定代表人林美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振雍。被告张美容,女,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江铭荣,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万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美容、江铭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以相关事实有待进一步核实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万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万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万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XX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