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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5民初358号之三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5民初358号之三申请保全人:汤中荣,女。

委托代理人:汤韬。被保全人:侯玉枝,女。被保全人:孙小平,女。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皖1825民初358号财产保全裁定,对被保全人孙小平在商业银行的存款163200元予以冻结。因申请保全人汤中荣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条(四)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孙小平在商业银行的存款163200元的冻结。

审 判 长  周家青

审 判 员  吴 玲

人民陪审员  张迪泓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江 成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