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556号原告郭俊芳,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委托代理人韩岩芳,沾化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沾化永浩英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法定代表人邱云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明,山东芳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俊芳与被告沾化永浩英杰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受理后,原告于
二○一六年七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俊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郭俊芳负担。
审 判 长 李新合
人民陪审员 杨振东
人民陪审员 宋忠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海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