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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民初556号

原告郭俊芳与被告沾化永浩英杰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郭俊芳,沾化永浩英杰药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556号原告郭俊芳,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委托代理人韩岩芳,沾化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沾化永浩英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法定代表人邱云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明,山东芳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俊芳与被告沾化永浩英杰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受理后,原告于

二○一六年七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俊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郭俊芳负担。

审 判 长  李新合

人民陪审员  杨振东

人民陪审员  宋忠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海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