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中执字第41号

张晓荣与王玲、王臣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晓荣,王玲,王臣,长春顺辉塑钢窗厂,吉林省顺辉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字第41号

申请执行人:张晓荣。

被执行人:王玲。

被执行人:王臣。

被执行人:长春顺辉塑钢窗厂,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福祉大路1881号。

负责人:王臣

被执行人:吉林省顺辉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顺丰大市场6栋11号。

负责人:王臣申请执行人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中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审查后予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王玲使用的丰田汽车一辆,并经车辆所有权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已将该车辆予以处置,将偿还抵押贷款后的剩余三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原李闵山,且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德中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辉东

审判员  张志秋

审判员  李战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