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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1502号

王智会与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王胜堂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智会,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王胜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1502号原告王智会,男,汉族,1986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张琳悌被告王胜堂,男,汉族,1974年6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智会诉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王胜堂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智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智会负担。

审判员  李艳芹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寒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