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1502号原告王智会,男,汉族,1986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张琳悌被告王胜堂,男,汉族,1974年6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智会诉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王胜堂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智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智会负担。
审判员 李艳芹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寒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