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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执119号

陈九州与乐永泉、曹水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九州,乐永泉,曹水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119号申请执行人陈九州,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乐永泉,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曹水玉,女,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九州与被执行人乐永泉、曹水玉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乐永泉、曹水玉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存款;通过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通过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通过上杭县工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3执1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乐永泉、曹水玉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志明

审 判 员  张兴发

审 判 员  林建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范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