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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208号

2208王天平、孟云云与汪传梅排除妨害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1-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王天平,孟云云,汪传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20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天平。

委托代理人:吕旭辉,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云云,系王天平女儿。

委托代理人:吕旭辉,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汪传梅(曾用名夏雨)。

委托代理人:郁华僖,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天平、孟云云因与被申请人汪传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扬民终字第00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王天平、孟云云与汪传梅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出具调解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陈 勤

审 判 员  薛山中

代理

审判员  周 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 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