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5649号
原告:徐秀其。
被告:姚佰信。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秀其诉被告姚佰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秀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秀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徐秀其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芦吉权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高 雅 来自:
徐秀其与姚佰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5649号
原告:徐秀其。
被告:姚佰信。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秀其诉被告姚佰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秀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秀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徐秀其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芦吉权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高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