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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5649号

徐秀其与姚佰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秀其,姚佰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5649号

原告:徐秀其。

被告:姚佰信。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秀其诉被告姚佰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秀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秀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徐秀其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芦吉权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高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