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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财保231号

杨秀荣、韩素粉等与龙志新、蒿城市华运汽车运输队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秀荣,韩素粉,张东东,张东雷,张笑娜,龙志新,蒿城市华运汽车运输队,杨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财保231号

申请人:杨秀荣。

申请人:韩素粉。

申请人:张东东。

申请人:张东雷。

申请人:张笑娜。

被

申请人:龙志新。

被

申请人:蒿城市华运汽车运输队,住所地:蒿城市通安街。

被

申请人:杨志军。

申请人杨秀荣等与被申请人龙志新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龙志新驾驶的登记所有人为蒿城市华运汽车运输队,实际车主为杨志军的冀A×××××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冀A×××××号重型自卸货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绍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夏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