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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2259号

张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2259号原告张某。被告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鹏

人民陪审员  高西乔

人民陪审员  李建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