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2259号原告张某。被告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鹏
人民陪审员 高西乔
人民陪审员 李建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晨 微信公众号“”
张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2259号原告张某。被告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鹏
人民陪审员 高西乔
人民陪审员 李建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