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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1583号之六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于伯勲、娄群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伯勲,娄群,哈尔滨柏佳经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58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树朋,董事长。

被执行人:于伯勲,男。

被执行人:娄群,女。

被执行人:哈尔滨柏佳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理区。法定代表人方翠英,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6)鲁1502民初15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于伯勲名下黑A号小型汽车一辆。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于伯勲名下黑A号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春贵

审判员  白 玮

审判员  毛英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