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58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树朋,董事长。
被执行人:于伯勲,男。
被执行人:娄群,女。
被执行人:哈尔滨柏佳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理区。法定代表人方翠英,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6)鲁1502民初15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于伯勲名下黑A号小型汽车一辆。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于伯勲名下黑A号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春贵
审判员 白 玮
审判员 毛英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