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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执1601号

姜协明、陈时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协明,陈时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1601号申请执行人姜协明被执行人陈时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03民初0066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时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时新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时新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陈时新(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0#钞的存款人民币55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巧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