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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民初1378号

岳西县新天堂二子百味店与岳西县尚食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岳西县新天堂二子百味店,岳西县尚食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雪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1378号

原告:岳西县新天堂二子百味店,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环城路33-59号。经营者:朱伶俐,女,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委托代理人:丁松苗,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西县尚食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天馨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雪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西县新天堂二子百味店与被告岳西县尚食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西县新天堂二子百味店于2016年7月11日,以与被告岳西县尚食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雪梅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西县新天堂二子百味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西县新天堂二子百味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2元,减半收取1226元,由原告岳西县新天堂二子百味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程 雨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胡婷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