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郭珍鹏.被执行人陈立佐.关于郭珍鹏等28人申请执行陈立佐给付金钱一案,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仲裁字(2014)第6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书,被执行人陈立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郭珍鹏等28人工资款270000元,本案执行费3950元,上述款项共计273950元。截至2015年4月28日,被执行人陈立佐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29日查封了陈立佐个人所有的冀BLD0**号奥迪小型轿车一辆,并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为120668元,后经过山西恒通伟业拍卖有限公司对该财产进行了拍卖,两次无人竞买。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第一次保留价下降15%即102567.8元,现申请人郭伟鹏愿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接受该车辆,抵顶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冀BLD0**号奥迪小型轿车的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郭珍鹏所有,抵顶欠款102567.8元,剩余171382.2元由陈立佐继续清偿。
二、郭珍鹏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红星
审 判 员 刘晓明
人民陪审员 许艳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连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