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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81执427号

山东金拓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孝义西山德顺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金拓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孝义西山德顺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81执42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拓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龙凤庄村法定代表人房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孝义西山德顺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孝义市驿马乡申家沟村。法定代表人秦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上列当事人因山东金拓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孝义西山德顺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5)晋1181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山西孝义西山德顺煤业有限公司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71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9761元,并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129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山西孝义西山德顺煤业有限公司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9897元,由被执行人山西孝义西山德顺煤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不准上诉。执行员  侯德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大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