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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行审61号

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张斗太工商行政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张斗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822行审61号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郑陆武,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张斗太,住怀宁县。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皖怀)市监罚字(2015)0104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具体强制执行的内容为:1、罚款本金2000元;2、加处罚款2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皖怀)市监罚字(2015)0104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皖怀)市监罚字(2015)01041号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本金2000元;2、加处罚款2000元。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怀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丁 渺

代理

审判员 刘 英

人民陪审员 陈定元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储晓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