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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字3523号

原告闵刚诉西安许卫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闵刚,许卫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字3523号原告闵刚,男。被告许卫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闵刚诉西安许卫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闵刚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孙龙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