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字3523号原告闵刚,男。被告许卫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闵刚诉西安许卫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闵刚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孙龙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晓 搜索“”
原告闵刚诉西安许卫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字3523号原告闵刚,男。被告许卫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闵刚诉西安许卫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闵刚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孙龙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