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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2执179-1号

通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中山市奥克斯小家电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通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山市奥克斯小家电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179-1号申请执行人通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柳旭阳,局长。被执行人中山市奥克斯小家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卫华。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6)鄂1222行审34号行政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中山市奥克斯小家电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山市奥克斯小家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01xxxxxxxxxxx265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志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