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民终12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文锋,男,汉族,1986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代理人:张文京,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丽利,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星世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外海清栏码头。
法定代表人:曲圣强,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曲圣强,男,1963年6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沛强,男,1962年5月5日出生,住��江市赤坎区,
委托代理人:刘鸿鹏,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军波,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菲妍,女,1977年1月29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伍兆荣,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代理人:李任开,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裴沛,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妙燕,女,1966年10月27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代理人:李任开,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裴沛,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汇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水湾路南油院内(办公楼)二���***房。
法定代表人:廖素花。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北新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院士路**号首层***************室**层***室。
负责人:陈光远,行长。
委托代理人:曹中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何健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北新区支行副行长。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何含,男,汉族,1964年12月19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廖文锋、江门市星世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世公司)、曲圣强、周沛强因与被上诉人陆军波、陈菲妍、伍兆荣、罗妙燕、珠海汇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北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北新支行)、何含金融借款合同��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不清;另外,郭成佳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故原审遗漏当事人。综上,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3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廖文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45元,上诉人江门市星世燃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38元,上诉人曲圣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38元,上诉人周沛强预交的二审案件���理费人民币7038元,本院均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永红
代理
审判员 崔拓寰
代理
审判员 李 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粤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