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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272号之一

广德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建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德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建军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2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德广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罗国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建军,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32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建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建军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德支行内存款人民币265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