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张正林,男,汉族,职业农民。
被执行人:张洪伟,男,汉族,职业农民。本院依据肇州县人民法院(2011)州永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正林与被执行人张洪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时不需要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肇州县人民法院(2011)州永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立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