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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民初3398号

武梁彬与董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武梁彬,董小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3398号

原告:武梁彬,职工。

被告:董小海,建筑从业人员。

原告武梁彬与被告董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7月11日,原告武梁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梁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武梁彬负担。

审 判 员  陈 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沈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