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3398号
原告:武梁彬,职工。
被告:董小海,建筑从业人员。
原告武梁彬与被告董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7月11日,原告武梁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梁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武梁彬负担。
审 判 员 陈 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沈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