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6523号原告XX良。被告顾卫芳。
原告XX良与被告顾卫芳欠款纠纷一案,原告XX良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良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XX良负担。
审判员 黄一庆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陶俊婧
6523XX良与顾卫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6523号原告XX良。被告顾卫芳。
原告XX良与被告顾卫芳欠款纠纷一案,原告XX良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良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XX良负担。
审判员 黄一庆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陶俊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