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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6523号

6523XX良与顾卫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XX良,顾卫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6523号原告XX良。被告顾卫芳。

原告XX良与被告顾卫芳欠款纠纷一案,原告XX良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良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XX良负担。

审判员  黄一庆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陶俊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