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2636号之二原告闫帮玉,女,汉族,遵义市人。被告晏安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帮玉与被告晏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帮玉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帮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闫帮玉承担。
审判员 任礼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晓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