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02民初2636号

闫帮玉与晏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3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闫帮玉,晏安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2636号之二原告闫帮玉,女,汉族,遵义市人。被告晏安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帮玉与被告晏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帮玉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帮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闫帮玉承担。

审判员  任礼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晓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