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申字第0000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朱先全,男,汉族,1963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赵春,男,汉族,1970年5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再审申请人朱先全因与被申请人赵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5)津法民初字第086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朱先全于2016年7月11日以自愿息诉服判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朱先全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朱先全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左军
审判员 刘从明
审判员 袁雪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忠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