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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3335号

王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3335号

原告:王某,男,1983年1月1日生,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代理人:刘孝平,萧县龙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某,女,1982年10月27日生,住安徽省萧县。

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红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国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