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3335号
原告:王某,男,1983年1月1日生,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代理人:刘孝平,萧县龙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某,女,1982年10月27日生,住安徽省萧县。
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红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国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