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149号
申请人:吴明明,男,198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周巷镇周邵村邵家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821988********。
申请人:吴影芝,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东山社区东发路**号7306。公民身份号码:3410211981********。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吴明明与申请人吴影芝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徐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明明与申请人吴影芝因人身伤害纠纷,于2016年6月25日经慈溪市浒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双方沟通后,现已平息,另外吴明明右手拇指和小手指受伤的医疗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吴影芝左侧太阳穴受伤的医疗费用也有其自行承担;
二、今后双方就本起纠纷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徐 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杨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