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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1245号之一

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恩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恩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2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南五路208号908室。法定代表人XX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世明、许小敏,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恩余,男,汉族,1970年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申请执行人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恩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6)闽0206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已经全额付款为由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6)闽0206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唐雪阳

代理

审判员  林乐园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初晓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