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484号原告泉州宝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丰州镇东门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0524428-3。法定代表人黄培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书榕、石昀,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华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252号金龙大厦B幢14楼E座。法定代表人王万传。本院在审理泉州宝捷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华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宝捷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泉州宝捷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宝捷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泉州宝捷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迎春
人民陪审员 左言雷
人民陪审员 周水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陈俊贤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