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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1执446号

刘小三与毛向东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小三,毛向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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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1执446号申请人刘小三,男,194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毛向东,女,194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人刘小三与被执行人毛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7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小三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刘小三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26600元及自2016年5月9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2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毛向东的退休工资账户,此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1执44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费人民币303元,由被执行人毛向东交纳。(未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 判 长  余亚娟

审 判 员  李京平助理

审判员  唐文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