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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3执324号

叶明杰与被执行人付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明杰,付晓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3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叶明杰,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执行人付晓明,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申请执行人叶明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海商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明杰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叶明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人民币131255.21元(含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富友

审 判 员  崔海峰

代理

审判员  张丽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