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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初1470号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小玲、黄冈嘉道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小玲,黄冈嘉道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1470号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中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世刚,该行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高小玲。被告黄冈嘉道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小玲、黄冈嘉道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小玲、黄冈嘉道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小玲、黄冈嘉道贸易广场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玉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