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1580号
原告:徐某,男,汉族,1968年4月1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代理人:丁红鑫,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汉族,1969年8月10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 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樊然然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