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812号原告王大筠,男,汉族,1975年11月21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沈震宇,男,汉族,1976年3月2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原告王大筠诉被告沈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00.00元减半收取30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韦廷
审 判 员 郎 萍
人民陪审员 于 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毕凯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