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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812号

王大筠与沈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大筠,沈震宇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812号原告王大筠,男,汉族,1975年11月21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沈震宇,男,汉族,1976年3月2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原告王大筠诉被告沈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00.00元减半收取30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韦廷

审 判 员  郎 萍

人民陪审员  于 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毕凯凯 微信公众号“”